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桥梁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制度

桥梁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桥梁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,确保工程安全、优质、高效完成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桥梁工程特点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类桥梁工程项目,包括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及维修加固工程。

第三条 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质量管理坚持“百年大计、质量第一”的方针,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。

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

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。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对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;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;各施工班组设兼职安全员,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。

第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。所有进场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,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;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;定期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应急演练。

第六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。对桥梁工程中的高空作业、深基坑、水下作业、起重吊装、支架现浇、挂篮悬浇等重大风险源进行辨识、评估,制定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;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,实行闭环管理。

第七条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。严格按照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,包括临边防护、洞口防护、安全网、安全带、安全帽等;临时用电、脚手架、模板支架等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
第八条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。发生安全事故后,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保护现场,及时上报,按照“四不放过”原则进行调查处理。

第三章 质量管理

第九条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。项目部设置质量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质检工程师,明确各岗位质量职责,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。

第十条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。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审批、技术交底、测量复核、材料检验、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等制度;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,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。

第十一条 原材料及构配件质量控制。对钢筋、水泥、砂石料、预应力材料、支座、伸缩缝等主要材料实行进场检验和见证取样送检,不合格材料坚决退场。

第十二条 施工技术管理。做好图纸会审、施工组织设计、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论证;对桩基、墩台、梁体预制安装、桥面系等关键部位制定专项质量保证措施。

第十三条 质量检验与验收。分项、分部、单位工程严格按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》或《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》进行检验评定,确保质量合格率达到100%,优良率达到目标要求。

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处理。发生质量事故或缺陷,及时报告,分析原因,制定处理方案,经设计、监理等单位认可后实施,并跟踪复查。

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

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,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,限期整改。

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质量绩效考核,将安全质量指标与项目部及个人经济利益挂钩,奖优罚劣。

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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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9-19 16:55:02